緬甸民主鬥士昂山舒吉在上週六終於獲得緬甸軍政府無條件釋放,結束了被軟禁7年的生活。
在1988年開始參政的昂山舒吉,對印度國父聖雄甘地的非暴力理論推崇備至。她所屬的政黨在1990年的大選贏得了絕對的優勢,理應執政,但選舉結果被軍方報廢,軍人拒絕交出政權。昂山舒吉爾後的21年裡,被軍政府斷斷續續軟禁在其住所長達15年。
對著這位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的昂山舒吉,據說,在談判釋放這位緬甸人民心中的民主鬥士時,軍方提出了諸多限制她自由的條件。但這位身材嬌小、談吐溫和且深受人民愛戴和尊敬的緬甸獨立之父昂山將軍的女兒,要求的是毫無條件的釋放。
是的,釋放就是要享有自由。如果所謂的釋放還附有許多苛刻的限制條件,那所謂的釋放只不過是花招、煙幕,企圖用來粉飾緬甸軍政府的無理和霸道。再用另一個說法便是軍政府只不過想要消費“釋放”昂山舒吉帶來的輿論效果。
這邊廂,我們的檳州政府也幾乎在同一個時候,提出了與“自由”相關的課題。上週,檳州第二副首長拉瑪沙米教授在進行中的檳州立法議會提呈了《2010年檳州資訊自由法令》的法案。這項旨在提供公眾資訊自由,讓整個政府的操作能夠更透明的法案,我深表歡迎和激賞。
總共18頁的《2010年檳州資訊自由法令》法案,在檳州議會通過了第一讀。我把法案拿來詳讀,想要多加了解。也看看這個後308,民聯不停的搖旗納喊著民主、自由和人權的時代,在檳州這個民聯掌權的州屬,人民又會得到多大程度的自由。
《2010年檳州資訊自由法令》的第一項條文詮釋了資訊的定義。令人不解的是,它除了涵蓋了《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》,不能夠允許民眾獲取的資訊更包括了另外9項的條文。此外,這法案幾乎是為檳州政府度身訂造。當局隨時可以將它歸納成不可被獲取的資訊。單看此法案的第一章,民眾真正能夠獲取的,尤其是對公眾利益有著密切和緊要關係的資訊,可能也只是寥寥無幾。
法案的第7項條文闡明,資訊官將在30天內回覆申請者。如果有關資訊是涉及人命或人身自由的,資訊官得在7天以內給予答覆。要是申請者在個別的30天或7天內沒有接獲任何的回覆,那就表示其申請不受理或被拒絕了。像這種條文,讀了之後,我們不難嗅到一股濃濃的官味。
在法案的第10(2)以及第12條文中,分別闡明了若有關的政府機構認為申請者提出的要求,妨礙(mengganggu)以及為難(menyusahkan)該機構的操作,那麼,申請就自動被拒。被妨礙、被為難的說辭畢竟廣義,該由誰來定論?恐怕民聯也因此催生了不少的“小拿破侖”呢!
還有,法案的第14(13)條文闡明,上訴局的判決為最後決定,申請者不得再作出上訴。法案未落實,申請者就可以預見申請要不是石沈大海,就是投訴無門的結局,這種法案還是法案嗎?
法案的第15條文更是指出了,若是獲得的資訊的用途有違於申請時的目的,那將會面對5萬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。這還真有點諷刺,因為法令賦予資訊自由,但這自由的背後卻會讓我們失去自由!
當我們在為昂山舒吉結束了軟禁生活,為其絕對自由而歡呼和祝福的同時,我們這標榜著“自由”的《2010年檳州資訊自由法令》,是不是也能夠讓我們真正的、名符其實的感受的自由的歡喜和活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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